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言,法治在文明秩序的建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还强调了依法治军、建设法治军队的重要性。到那时,法治将成为现代化强国的显著标志,成为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核心价值,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最常态的基本方式,成为支撑国家兴旺发达的强大力量。

除了上述三个核心要义,还必须坚持五个基本原则,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110]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5]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128]其中,党的领导是根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99]中共中央宣传部编:《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87页。
[87](梁)萧子显撰:《南齐书》(简体字本),卷四十八,列传第二十九·孔稚珪,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567页。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填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空白,结束了我国法律体系无法典的历史,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重大成果。伤害法官事件发生的地点不限于法庭,在办公室、上班途中,甚至法官家中都有可能发生。
(四)司法公信力尚未完全建立 在一个司法公信力高的社会中,当事人通常能够比较理性地看待胜败诉,更多从法律角度出发寻找败诉的原因。对于特殊的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还可以对其采取隐匿身份的保护措施。三是,侮辱诽谤言论往往旨在对裁判结果施加影响或者发泄自己的不满。可见,要降低威胁法官安全行为的惩戒难度,既要从意识上高度重视对法官的伤害和威胁、恐吓的行为,也要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惩处这类违法行为有法可依,可操作性更强。
1970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哈雷法官殉职事件直接推动了美国国内有关司法人员人身保障的制度改革,美国法警总署内部成立了专门的司法安全处(Judicial Security Division),负责管理全美联邦司法系统5000名法院安全官的日常工作。近年来,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多发生在法庭外。

[20]浙江金华婺城区胡姓法官正是因为不能忍受当事人徐某对其女儿人身安全赤裸裸的威胁,才将当事人掀倒在地。2015年,发生在湖北十堰市中级法院办公楼内的4名法官被当事人用刀捅伤的事件等。具体而言,可以将以下八种行为视为构成藐视法庭罪的客观方面:一是有举证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故意迟延提交证据或者拒不提交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通常法庭是法官与当事人接触最多的场域,然而,法庭之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有一定空间距离,且事先需要通过安全检查,携带凶器可能性较小。
这些侮辱法官行为往往影响恶劣,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法官内心的安定,干扰司法的公正和秩序。在刑事案件中,法官的判决更是关系到当事人的身家性命。必要时依据《法官法》57条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保护措施。其三,在部分媒体宣传口径中,法官应当亲民、爱民、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这种形象不仅与法官中立的要求产生冲突,而且使得法官不能够高高在上,更不容易树立威严。
世界各国法治发展程度不一样,一些国家司法权威树立相对较早,藐视法庭罪的意义已经减弱,不再需要以刑事法律来调整,而目前中国的司法权威还有待夯实,当事人挑衅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屡见不鲜,所以正应加强刑事处罚。目前仅通过维护法庭秩序的方式保护法官人身安全,显然尚不充分。

其一,当事人对裁判认可度低。第一,指责、谩骂法官。
[24] 参见马长山:《藐视法庭罪的历史嬗变与当代司法的民主化走向》,载《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1期。[5] 参见[法]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戴光年译,新世界出版社2011年版,第29、30页。其一,关于法官人身保障的规定比较分散。三是法院内部思想不统一,由于拘留、罚款需要由法院院长审批,有的院长担心对违法者采取法律制裁,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宁可采取口头批评等措施,以求息事宁人,委曲求全。湖州两级法院的司法人员在一年间共受到包括辱骂、威胁、跟踪、殴打及其他手段在内的侵害832次。伤害事件大多是针对承办法官发生的,例如,2004年银行职员因对判决不满杀害承办法官案件、2016年北京昌平区法院马彩云被杀案等。
第二,定罪程序比较简单。奔波在甘肃陇南大山深处的法官张鹏曾被威胁杀全家。
第二,中国法官精英化程度不高不构成法官受侮辱诽谤的理由。[2]不仅是在民事审判中,在行政审判、刑事审判、执行、诉讼保全甚至立案阶段,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都有可能受到威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e 美国法警总署专门在2008年设立了国家司法安全中心,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本人及其家人安全保障的知识培训。二、国外法官人身保障的比较研究 法官做出的任何裁决都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重大,影响深远。
来源:《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 【注释】 [1] 参见柴立军、邬耀广、许东劲:《广州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载《法治论坛》2008年第2期。对于泄露或者公开法官及其近亲属信息的,及时删除相关信息,对于发布者、泄露者视其情节予以治安处罚。第二,暴力抗法往往具有群体性特点。法官(包括被侵害的法官)通常无需经过其他机关配合,可以直接裁判定罪,无需侦查机关侦查或者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司法实践中,指责谩骂法官的事情经常发生,既有在法庭上,也有在法庭之外,这类事件通常发生在法官庭审前后、接待当事人、接听电话时。胡昌明,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中心研究员。
2015年,浙江宋城集团向中纪委举报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失职渎职、干扰司法公正,甚至编排了一出百名窦娥舞台剧,并将剧照上传到网络,引发社会舆情。可见,法官亲属的人身安全不仅可能受到当事人的威胁,而且往往对法官造成更大的心理压力。
另外,在立法中可以明确藐视法庭罪的内涵、构成要件,对于法官滥用藐视法庭罪设立救济途径,以避免程序正当化不足的影响。如果不加强司法权威,改善司法环境,严惩司法挑衅行为,情况难以有大的改善。
但是,也有一些当事人不接受不利于自己的裁判,甚至将败诉结果迁怒于法官,轻则对法官进行谩骂、挑衅,重则直接威胁法官的人身安全。[15] 参见王禄生:《美国法官伤害事件及其四大应对策略》,载微信公众号数说司法,2016年2月28日。五是在法庭上辱骂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17]这种情况下,这部分当事人往往将其败诉归咎于司法不公、法官偏心,容易做出偏激,甚至伤害法官的行为。
[6] 郭文利、潘黎:《司法人员遭受违法侵害状况调研报告——以浙江省湖州市两级法院为例》,载李林、田禾主编:《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6)》,社科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382页。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法院为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提供解决场所。
即使在法官保障制度相对完善、法官地位崇高的国家,法官仍有可能受到人身威胁乃至伤害。(三)降低威胁法官行为的惩戒难度 对于威胁法官安全的行为不予重视、惩戒不力,是部分当事人肆意对法官进行辱骂、威胁、诽谤、恐吓,有恃无恐的重要原因。
只要没有发生严重伤害事故,都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没有从干扰司法公正,乃至威胁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看待法官人身保障问题。2009年,发生一起当事人因对判决不满,酒后冲入法院,射杀法院工作人员的事件后,奥地利大幅提升了法院的安全标准。